潘樂陶就僭建上訴被駁回 法官指水池不構成危險屬幸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1/08 15:47

最後更新: 2021/01/08 15:49

分享:

分享:

潘樂陶(左)就屯門獨立屋內僭建水池上訴被法院駁回。(資料圖片)

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,早前被揭發於屯門獨立屋內僭建水池,潘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及罰款2萬元。潘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,法官今(8日)頒下判詞,指雖然水池可被輕易移動,但仍符合「建築物」定義,而且即使水池經測試後證實未有對建築物安全構成危險,但潘僅屬幸運,這並不代表有關水池並非未經批准的建築,法官因此維持原判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上訴人潘樂陶(79歲)一方於上訴時質疑,涉案的水池並不構成《建築物條例》下的「建築物」,但法官認為,要興建涉案水池,必會牽涉以建起圍板遮蓋水池的鋼支架,此舉足以構成「建築工程」,而且水池所在的花園本來是作花園之用,因此上訴人的做法,必然屬「建築工程」中的更改及加裝工程。

至於上訴人一方爭議,涉案水池只是置於地上,而沒有固定於地上,亦沒有自己的水、電和渠道供應,可輕易移動,因此不屬「建築物」,法官則認為有關建築物是否固定,並非唯一考慮因素,法官引述專家報告所指,水池邊被木板覆蓋,若然要拆除水池,則需將原有空間的表面重新修整,可見有關水池並不是隨便可移動,並有一定永久性。

另一方面,上訴人一方指出,事件被揭發後,有關水池經測試證明不會對建築物安全構成危險,因此有關定罪應被撤銷。但法官認為,一個不影響原有建築物安全的建築物,並不代表它不是未經批准的建築物,重點是案中沒有證據指,上訴人於興建水池前,曾就水池的安全性作測試,他亦沒有就有關工程事先取得批准。最終水池被證實沒有構成危險,實屬潘幸運。

法官因此駁回有關定罪的上訴,至於有關判刑的上訴,法官指上訴一方僅指罰款2萬元屬過重,卻未有提出任何理據支持,法官亦因此亦予以駁回,維持原判。

實時追蹤香港各地區疫情個案,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:http://bit.ly/2JdOaiS

訂閱Telegram最新🍴✈️🎁優惠及送禮情報:https://bit.ly/3bebLM2

記者︰楊詠渝